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

时间:2024-08-18 09:32:21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一个刑事的案子要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后,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以下分享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1

如何归纳庭审争议焦点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2

工程造价争议为诉讼焦点

某建筑公司因工程造价问题与开发商产生争议,造成开发商不能及时给付该建筑公司巨额工程款,后建筑公司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了解,该建设工程欠款案是今年一中院开审的第一案.

■原告诉请

原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本市南大律师事务所的姜志君律师称,第三人参与某开发公司建设的某住宅楼工程招标活动,被审查确定为中标单位。同年4月,第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双方同时补充约定:本合同造价不包括地基处理、室外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则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调整。由于工程前期垫资巨大,第三人将合同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因此成为了该建筑项目的建筑分包商。

在施工过程中,某开发公司对工程设计做了重大变更,至2001年3月30日工程竣工时,原告实际完成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7平方米,另外根据被告要求增加了基础处理、封阳台、墙体喷涂、搭建临时售房处等工程。后该开发公司一直拒绝办理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此后,某开发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因该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诉讼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该工程的所有权,并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在本案诉讼之前,该房地产公司已给付原告400余万元工程款,但尚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款未给付原告。

后双方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分歧,房地产公司拒绝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清偿责任。开庭后,原告方将工程造价定在了745万。而被告方认为该款应为640万。

■被告意见

被告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说,工程结算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依据合同履行。关于原告所称“被告晚付工程款”的问题,是因为原告签字已同意垫付。目前的情况是原告自己造成的。

另外,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包括封阳台,原告以此提出更多要求是无依据的。考虑到诸多原因,被告方愿将工程造价从640万增加到680万。原告工程未达到优质标准及工程交付晚等因素,被告就不再追究了。

原告的代理人姜志君表示,被告给出的数额是不能接受的,原告方可以将工程款降至720万。后经法官调解,被告代理人将工程造价增加到700万。但原告方还是坚持720万元的给付要求。昨天上午本案调解未果,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刑事案件法庭总结争议焦点3

判决时遗漏连带责任者的补救

即,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判决书遗漏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者,造成无法执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比如,甲乙双方于20xx年签订合同,合同价款70万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获得的利益,由该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诉时,诉状没有将王某的妻子李某列为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某名下财产为零,没有执行能力。

同时发现李某名下财产众多,且李某的财产是因两人20xx年离婚而分得的财产。

两人是在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协议离婚析产的。

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决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执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得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请再审,即便申请,法院也没有必要提起再审。

但是,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必须有一个补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仅列上次遗漏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与案涉合同有无直接关联(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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