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

时间:2024-08-16 14:36:14
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我们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上,还有公事和私事等等,但凡涉及到纠纷和权益的时候我们无法解决时都会运用到法律的力量的,那么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1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

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

种类

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有:

归属权纠纷。是指主体之间就谁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谁应该具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争议,如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如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如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处理原则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

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结果能被切;地履行。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解决纠纷整个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防止主观片面和偏听偏信,对收集到的证据要仔细分析研究,去粗存精

去伪存真,切实弄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等实情,使纠纷事实在证据的基础上得以“再现”,从而找出纠纷的内在联系和本来面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以实体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毋庸多言,而对于程序法,我国却有“重实体,轻程序”之误区,其实,程序法是实体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实体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实现”。

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应有之义。遵守程序法,不仅指当事人和裁判机构必须按法定步骤和过程进行活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的权利,当事人表述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结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

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

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条,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对等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受到更多的限制,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相反,这恰恰是实现平等的必要途径。它与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主导、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较多权利相平衡。

三、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由于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

例如1985年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当时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一项财产权,立法落后于改革实践,给许多技术人员造成冤案错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有的学者提出要以政策为依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③但我们认为,政策虽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导,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如果政策“上升”为法律,自然能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此时政策已表现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为依据;而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视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观性

而且政策及时、灵活,因而也多变,不具稳定性,故不宜将之作为普遍意义上的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并非空穴来风。以仲裁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谓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也由过去的不承认变得有些松动。国际上拟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的仲裁规定多数都认可了友好仲裁。”这表明国际上把公平合理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之一。

应当说,我国仲裁也考虑到了兼顾公平合理原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4条也规定: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尤其是协商和调解,无疑也很有借鉴意义,即使在更为严格地要求忠于法律的诉讼中,也有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呼声。

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使人们在解决纠纷时既 ……此处隐藏1997个字……98万元的诱人价位向市场投放QQ品牌汽车。

从客观上讲,QQ不仅比通用SPARK的上市(2003年12月)早了半年,而且通过后来SPARK上市以后的情况看,也便宜了很多(相差2万元左右)。这大大影响了通用SPARK的市场前景,是双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与雪佛莱SPARK同档次车的综合分析来看,由于QQ在销量、性价比、上市时间等环节都优于SPARK,是SPARK在中国地区最强的竞争对手,并且,从多方面看这两种车很容易给人以相同印象,更使得很多消费者选择QQ而不选择SPARK,这也是双方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下面通过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两车的相似点。

(1)外形。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外观非常接近,尽管两者前脸设计区别较大,除了大灯采用类似的设计外,雾灯的布置以及发动机盖的设计都有不同。但从侧面来看,两款车却较为相似,后视镜、侧窗等细节的设计也有很多相同点。

(2)车身尺寸。雪佛兰SPARK的长宽高分别为3495毫米、1495毫米、1485毫米,而QQ的长宽高分别为3550毫米、1580毫米、1491毫米;

SPARK的轴距为2340毫米,而QQ的轴距为2348毫米,QQ要比SPARK稍大一点;在外观上,SPARK的水箱盖是封闭式的,而QQ的水箱盖留出了弯月形的格栅;SPARK黄色转向灯装在前大灯的下方,而QQ的转向灯却和前雾灯一起装在前大包围上。

(3)动力配置方面。雪佛兰SPARK原来只有0、796升一种排量的发动机,考虑到中国一些城市禁止1、0升以下排量汽车上牌的实际情况,SPARK也会推出1、2升排量的产品;

QQ将装备两种排量的发动机,即0、812升和1、051升。虽然同样有0、8升排量的发动机,但这两种发动机单从气缸缸径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奇瑞公司称发动机是自己研发的。

(4)对外宣传方面。2002年SPARK前身MATIZ荣获“全世界最漂亮的小车”称号,而QQ似乎也并不逊色,奇瑞QQ被赞誉为“全球最酷的小车”。

2、事件发展的全过程

2003年4月,通用公司在上海车展期间对外公开宣称正在对奇瑞QQ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开展调查。2003年5—7月,通用公司聘请了一些国内的专家学者多次就奇瑞QQ侵犯通用知识产权进行论证,未果。

2003年7月,通用公司在上海举办雪佛莱SPARK研发解读活动,并利用这个活动进一步指出奇瑞QQ侵犯了其知识产权。2003年10月,媒体报道:通用公司一位官员在10月13日向记者表示通用正在对奇瑞东方之子侵犯其知识产权展开调查。

2003年11月,在温家宝总理访美前夕,通用公司致信国务院领导,要求中国政府帮助解决“奇瑞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要求对奇瑞QQ进行无气囊中}国GB碰撞试验。

同月,通用公司以同样理由,再次要求商务部对奇瑞进行调查。2004年1月,通用公司再次以同样理由,要求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对奇瑞进行调查。奇瑞QQ顺利通过测试。

2004年3月,通用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前往奇瑞公司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QQ车到天津进行试验。QQ再次通过试验。2004年4月,商务部出面协调,未果。

2004年6月中旬,通用公司宣布,其对奇瑞涉嫌}抄袭相关产品的调查结果,已经递交给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等待最后的判定结果。至今,双方的争端还没有尘埃落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虽然没有结案,但通过案件形成的过程来看:奇瑞公司在最初研制QQ的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这为国内不论是汽车工业,还足其他产业的自主研发提供了范例。这里简要分析一下,通过这个案例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

1、自主研发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

这里暂且不论此次争端谁胜谁负,通过文中介绍的基本情况,可以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伴随着奇瑞QQ的研制始末。这种尊重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过程,正是我国目前所需要的,足真正能使我国工业走向富强的基础。

同时,在这场争端背后,还能看出现代汽车工业是一个复杂的统一体,一台汽车的制造足以数以万计的零配件组合而成的,因此,要比较两辆汽车是否属于抄袭,不单单是几个组件相同就能认定的,而是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和司法认定才能达到的。在认定之前,任何猜测都是没有根据的。

2、只有自主研发才能使国际大公司感觉我们竞争力的存在

奇瑞公司作为一个汽车整车生产厂,不仅在世界上是一个非常小的公司,而且在我国也是一个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为何这个小公司能引起通用公司这样一个世界级工业巨头的重视呢?这不仅是因为双方涉及到了敏感的知识产权问题,更重要的原因足通用看到了其SPARK型轿车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这个对手是在一个未来最具潜力的汽车消费国家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敢于创新的奇瑞。正是因为自主研发的成果,打乱了通用的中国格局,因此,才使通用动用了各方面的力量来对付奇瑞。

3、在通用公司眼中,政府和法律何为重?

从整个案例看来,自始至终通用公司就没有将该事件作为一个司法案件,没有对奇瑞公司提起司法诉讼,这发生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强的大企业是很难想象的。通用从一开始就利用媒体的力量,试图使大众相信:

奇瑞QQ确实侵犯了通用SPARK的知识产权。进而,又利用公关手段,试图通过我国政府的行政影响力使奇瑞相信:自己确实侵犯了通用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基本手段,不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是不可取的。

如果通用公司的这种做法不是以相关法律作为合理准绳和基础的话,那么可能的解释就会足奇瑞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通用没有对方违法的证据或通用根本就是想利用这一事件进行商业目的的炒作。不论是哪种解释,通用公司的行为都将给奇瑞造成名誉的损害。

目前,虽然通用公司已经将有关凋查资料呈送给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但其中究竟有多少能直接证明奇瑞侵权的证据呢?有多少能为通用公司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证据呢?虽然现在这些都还没有水落石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一切都会逐渐明朗化的,法律将保护所有合法者的权利。

4、快速成长中奇瑞的研发能力从何而来?

奇瑞是安徽芜湖市新兴的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购买了一条发动机生产线,1999年12月开始生产轿车。2001年自主开发出第一款轿车,至2003年共开发了4款轿车投放市场。奇瑞的研发能力来源于高素质的人才引进和开创自有品牌的决心,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与国内一片引进合资的声音不同,奇瑞从一开始就想走自主研发的途径,拥有自己的品牌。

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拥有自己的研发队伍。奇瑞的研发骨干来源于国内著名汽车工业集团的一组20多人的研发团队,这部分人中多人在法国受过训练,又有汽车改型的经验。得到了这些技术人员,在原有车型的基础上创造出自有品牌的轿车就指日可待了。奇瑞的研发能力来源于企业内部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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