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不要轻易探视孩子
三种情况不要轻易探视孩子,夫妻离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对于抚养权也是大家关心的,抚养权也是有一定规范的,以下了解三种情况不要轻易探视孩子。
第一种:孩子很小,没有记忆。
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4岁左右),对妈妈根本就没有多少记忆的影子,也许时隔一个多月,孩子就会把自己给忘记。哭闹了几天,就渐渐适应了周围的人。妈妈的离去孩子并没有多少眼泪和心痛,也许孩子的坚强往往胜于成人。
自己如果以后做不到时常陪伴孩子成长,那就让孩子早一点接受这个现实,至少此时的痛,孩子没有记忆。
第二种:孩子憎恨,厌恶,不理解自己。
如果离婚时孩子已经有了很深的记忆(10岁左右),父母的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并不是爸爸或者妈妈偶尔探视几次就能弥补的。那深深的伤也许只有孩子自己靠着岁月,时间的流逝,自己的长大而慢慢愈合。
在父母探视的那一刻,孩子也许表现出来的并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样期待,那样欣喜若狂,也许孩子更多的是一言不发,是发疯似的让自己滚开。因为孩子知道这短暂的相聚会让自己瞬间快乐,可消逝得会更快,过后自己依然会变得更加思念、痛苦和孤独,自己还是个没有妈的孩子。
如果母子相见是一种仇恨和双方都痛苦的回忆,那就接受这离别之苦,因为终究人生是一个人走过。再说,你的探视也给不了孩子内心想要的东西——母爱和陪伴。
第三种:双方或一方已经再婚,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
如果前夫已经再婚,建立了自己的新家庭,自己再去不断地探视孩子,那无意给前夫的生活带去不少的麻烦,甚至是感情上的伤害。如果孩子已经融入新的家庭,生活的很幸福,何必为了自己的思念而去打扰孩子。
如果自己也已经再婚了,又和现任有了自己的孩子,那自然要以现在的生活为主,和过去的感情和生活都要有意地去隔离,毕竟前夫和前夫的孩子都只是自己生命中的一个过客,终究都会离自己而去,包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
所以离婚后不去探视自己的孩子,并不是心狠,更不是无情,也许其中有着更多的心酸和眼泪,不去探视,并不代表不爱孩子,也许爱得更深,这份痛让自己来承受。
探视孩子最好的办法就是尊重孩子,孩子需要自己的时候去探视,孩子长大后理解了自己,这份亲情自然会继续。离婚后的双方要懂得孩子怎么生活幸福,能够健康成长,那才是最好的给予,当然抚养费还是要出的呀!
一、禁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
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合上面所说的,探视一般就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所可以享受到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一般也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实施,如果作为父母的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以这个权利就可以依法的终止,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法律上对探视权的规定
1、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就算是离婚也无法剥脱亲权的哦。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2、然后就是探视权的行使问题。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是由当事人协议的;如果协议不能成立的话,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有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是会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3、根据上面说的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可以知道,探视权的行使首先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问题。之所以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是因为当事人方对自己以及子女的实际状况更加的了解。
如果一方不让探视怎么办
1、这时候就要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权利。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因为离婚后,孩子一般只归一方抚养,所以另一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仍有亲情的牵绊。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先可以当事人协商,最好签好协议。如果有一方不让探视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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